“蜘蛛人”作业现意外 三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副题)
(资料图)
上海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被告人周胜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法槌落下,响声环绕。被告人席上的周胜峰等3人低垂着眼帘,神情凝重。
对于被害人而言,这是一场无法预知的事故,然而对于站在被告席上的3人而言,这场悲剧仿佛早就埋下伏笔。
今年4月,周胜峰的公司承接了徐汇区某小区外墙面贴牌工程的项目,然而就在高空作业的过程中,滑轮突然坠落,不幸砸中地面经过的清洁工杨某,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查明,这场意外的间接原因系三人违反安全管理所致。近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滑轮高空坠落砸死清洁工
周胜峰在沪经营有一家装饰工程公司,今年4月初,周胜峰承揽了徐汇区钦州路上一小区楼层外立面贴牌工程的项目。4月9日,周胜峰依照约定安排了员工李哲、戴思涛两人前往小区作业。大约在下午3时许,周胜峰接到李哲打来的电话,电话里李哲言语慌张,称出事了,有一个轮滑不慎从顶楼掉落砸中了人。
“当时我把一个滑轮用绳子系好固定在顶楼北面的避雷环上,然后我就通过这个滑轮把安全绳放下去,老李这时突然和我说,滑轮掉下去了,我回头一看,我用滑轮固定的安全绳已经离开了原来的位置,我们到楼下去找滑轮时,就看到一群人围着,地上一个中年女子躺在血泊中,头上还在出血。”对于事发当时的情况,戴思涛这样回忆道。
李哲称,因为女子的脚下方就有一个滑轮,而这个滑轮正是他们工作时所用的那个,料想一定是滑轮掉下去的时候砸中了人,“我太害怕了,也不敢多看,就马上给老板打了电话,随后救护车和警察都到了现场。”
“你当时对这根绳索有没有进行过安全检查?绳子的新旧程度怎么样?”庭上,面对公诉人的讯问,戴思涛直言,绳子已经老旧了,两端有起毛,“前几天使用的时候我就提醒过老李,这个绳子老化了,如果继续使用有安全隐患,但因为说没有找到好的绳子,就还是用的这一根。”
针对公诉人提出的高空作业的下方是否设置警示带,以及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开展过相关安全培训等问题,周胜峰等三人都如实表示没有。“小区没有安全员,他们两人干活时也没有人员在一楼专门保护。”周胜峰这样供述。
这起事故导致清洁工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其死因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案发后,被告人周胜峰、李哲、戴思涛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
安全生产失责致重大事故
“本案所涉及的高空作业类型系悬空作业,高空作业的危险性极大,在重力加持下,掉落的任何物体都会成为致命的凶器,高空作业者一时不慎,给下方路人带来的将是灭顶之灾。”
公诉人认为,本案中,周胜峰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职责,但其没有在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没有配备安全员,同时自己也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被告人李哲提供了不能保障生产安全进行的作业工具。被告人戴思涛作为本次高空作业直接施工人员,其未按照规定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发现捆绑滑轮的绳子起毛、老旧以后仍旧带病作业。
据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周、李、戴三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各自发表了辩护意见,均对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持异议。也都提到其认罪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请求合议庭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胜峰、李哲、戴思涛三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三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发生安全事故,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社会公众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周胜峰、李哲、戴思涛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承办检察官表示,上海作为超大型的城市,任何因为生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公共安全事件,都极易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容易产生放大效应,进而带来恶劣的负面效应。“我们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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