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朋友来借车,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要是出了事故,这责任该如何划分呢?近日,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车出事故引发的纠纷。
去年5月的一天,江津代某儿子结婚,陈某作为代某儿子的朋友应邀参加婚宴。当日上午8点左右,代某叫陈某帮忙去老家附近的街上取婚礼用的烟花爆竹,并同意陈某骑自己的摩托车去拿。
9点,完成任务后的陈某并未交还摩托车,准备骑车直接从代某家前往酒店参加婚宴,代某表示同意。而后,忙着儿子婚礼的代某也未再过问摩托车的事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下午3点,婚宴结束后,陈某骑着代某的摩托车回家,在经过李市镇一街道时,摩托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驶来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陈某当场死亡。
据交警部门调查,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处于醉酒状态,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两家人对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今年3月,陈某父母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某和其儿子承担50%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违反法律规定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代某作为摩托车的管理人,在未核实陈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摩托车交由陈某驾驶,主观上具有放任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过错,客观上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是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对于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陈某与代某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认定由陈某自担80%的责任,代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代某儿子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代某赔偿陈某父母18.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保出借的机动车适合行驶,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机动车存在缺陷而放任行驶,且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严格审查使用人的驾驶资格,如使用人不具备相应车辆的驾驶资格仍予以外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知道或应当知道使用人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依然出借的,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贺子林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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